相關法規
國立中山大學學則(大學部)
89.11.23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146234號函准備查 89.12.22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165742號函准備查 91.9.13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91138273號函准備查 92.4.10教育部台高(二)0920052579號函准備查第9、86、97條 93.2.10教育部台高(二)0930012621號函准備查第10條 96.5.30教育部台高(二)0960079623號函准備查 第一篇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訂定本學則。 第 二 條 本校依本學則處理學生之學籍及其有關事宜,其細節得另行規定。 第二篇 學士學位班 第一章 入 學 第 三 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合於教育部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力資格,經本校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各院系學士班修讀學士學位。 第 四 條 本校各院系學士班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 轉學生資格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轉學招生審核作業要點」規定。 第 五 條 凡符合教育部規定之特種身分學生,本校得酌收進入相當年級肄業。 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申請入學,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六 條 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學生得依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實施辦法」之規定修讀跨國雙學位,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七 條 本校招考新生及轉學生,於每學年始業前舉行,其招生辦法及招生簡章另定之;招生辦法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八 條 經本校錄取之新生、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到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 九 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報到時,須繳交有效之學歷證明文件,方得入學,其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緩期補繳而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應於規定期間內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並令其退學。 如繳交證明文件有冒用、假借、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除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發覺者,除追繳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 第 十 條 學生於每學期之始,須照下列規定,辦理繳費、註冊及選課等事宜;役男並請依有關規定申請緩徵或儘後召集。 一、繳費: (一)學生每學期應繳之各項費用及其數額,於每學期註冊前公布。 (二)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依規定應繳納之各項費用,逾期未繳清,除因特殊原因已書面請准延緩繳費或有第三項情形者外,均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未繳清學雜費者:延誤逾開學後兩週,應令辦理休學,並須依規定繳交各項應繳費 用;經通知後仍未辦妥手續者,應令退學。 2.未繳清學分費者:延誤逾規定期限一週,則該學期修習之科目全數註銷,即令辦理休學。 (三)經本校核准出國之交換學生,依交換計畫合約須向對方學校繳交學雜費者,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准於出國交換期間免繳本校學雜費。 二、註冊: (一)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依照本校新(轉學)生入學通知及註冊須知規定辦理,各年級舊生依照本校註冊須知規定辦理;註冊須知另訂之。 (二)註冊手續,須於規定時間完成,若因故不克如期辦理,應依照規定請假,請假以兩星期為限。未經請假,逾期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除申請休學者外,勒令退學。 三、選課: (一)學生應按照所屬院系每學期開列之科目及本校選課須知之規定辦理選課;選課須知另定之。 (二)學生改選(包括加選、退選及棄選)科目應依照規定日期辦理,逾期不得要求改選。 (三)學生成績之登錄以交存教務處之選課正式記錄為根據,表上未選科目,雖有成績,亦不予承認;表上所選科目,無成績者均以零分登記,併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內計算。 第 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所選學分數,第一學年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五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 學生若因情況特殊,經所屬院系主管核可者,得於當學期超修或減修一至二科目。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得僅修習應補修或重修之課程;若缺修學分係第二學期課程者,第一學期得辦理休學,免予註冊,但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科目。
第 十二條 學生不得選修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概予註銷;已經修讀及格學分相同之科目,不得再行修習。 第 十三條 學生選修他校課程,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十四條 學生暑期修課,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規定要點」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三章 請假、曠課、扣分 第 十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定」向學生事務處請假,請假規定另定之。 第 十六條 學生請假核准者為缺課,未經准假或假滿而缺課者,以曠課論。缺課及曠課,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某一科目缺課達學期上課時數五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五;達四分之一 者,扣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十;達三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一學期中某科目缺課達二分之一者,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遲到或早退總次數達二次者,作缺課一小時論。 三、自上課之日起,其缺課日數,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勒令休學。 四、曠課一小時,以缺課二小時論。 五、經專案核定公假缺課或經核准請產假缺課者,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三款之限制。 第四章 轉系、輔系、雙主修、學程 第 十七條 各院系學士班學生修業滿一學年,得於第二學年開始前,依本校「學士班學生轉系辦法」之規定申請轉系,並以核准一次為限。 核准轉系學生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降級轉系者不得申請提高編級,並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之必修科目及應修學分規定修課;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本校招生簡章中規定入學後不可轉系者,從其規定不得申請轉系。 同系轉組者,比照轉系規定辦理。 本校「學士班學生轉系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十八條 各院系學士班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至四年級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依本校「學生修習輔系辦法」,申請修讀他系為輔系。 修讀輔系以二學系為限,學生選定輔系後不得要求改選。 加修輔系學生應修滿輔系所定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其學分應在主修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計算。 學生修滿輔系規定應修科目學分,其學位證書加註輔系名稱。 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十九條 各院系學士班學生修畢前一學年課程,得自二年級起至四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依本校「學生加修雙主修辦法」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 加修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主修學系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數及雙主修學系所訂科目四十學分以上,並須修畢雙主修學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其主修學系與雙主修學系之學位名稱併列於其學位證書內。 本校「學生加修雙主修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廿 條 學生修讀教育學程,依「師資培育法」、「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及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之規定辦理;其修習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廿一條 學生得依本校「整合學程管理辦法」及「學位學程設置準則」之規定,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修畢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發給整合學程學分證明書;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發給學位證書 本校「整合學程管理辦法」及「學位學程設置準則」另定之。 第 廿二條 本校學生修讀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依本校與他校交流合作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復學、退學及開除學籍 第 廿三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入學註冊日前,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因病須長期療養或懷孕,持有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定之教學醫院證明者。 二、因家境清寒,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因服兵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或在營服役證明者。 四、僑生或外國學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者。 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經核准後,無須繳納學雜費;惟保留期間應徵服義務役者,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申請延長保留期限至服役期滿,俟保留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 本校招生簡章中規定不可保留入學資格者,從其規定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 廿四條 各院系學士班學生因故申請休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經核准後,應辦清離校手續,休學方始有效。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於完成註冊手續後,始得申請休學。 第 廿五條 學期考試前一週起停止辦理本學期休學手續。 第 廿六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須檢具證明,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後,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應檢具在營服役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至服役期滿為止,服役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內;服役期滿,應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 懷孕期間(含分娩假)之休學不計入休學年限內,分娩假結束後,應檢具分娩證明申請復學。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培訓之學生,培訓期間之休學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第 廿七條 請准休學學生,其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 第 廿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勒令休學: 一、自上課之日起,其缺課日數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二、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不足,不合本學則規定者。 三、患病經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定之教學醫院證明在短期內難以痊癒者,或經認定其有礙公共衛生者。 四、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議決必須辦理休學,並經校長核定者。 五、有本學則其他規定應令休學者。 勒令休學學生,應於接到通知兩週內,來校辦理離校手續;其休學已期滿者,勒令退學。 第 廿九條 學生復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即應於次學期註冊日前復學,並依規定辦妥註冊相關事宜;因病休學者,應加附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定之教學醫院之健康證明書。 二、休學生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之院系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肄業院系休學年級肄業。 第 卅 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二、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三、休學期滿未於規定時限內辦理復學,亦未繼續申請休學者。 四、一學期中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五、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三分之二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不受此限。 六、累計兩學期之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各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者;但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等不受此限。 七、未經本校相關院系所同意,同時在國內其他大學院校註冊入學者。 八、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九、舊生無故逾期未到校註冊,亦未申請休學者。 十、犯有重大過失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議決必須辦理退學,並經校長核定者。 十一、有本學則其他規定,應令退學者。 第 卅一條 各院系學士班學生不屬於前列三十條勒令退學,因故自請退學者,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並辦清離校手續,方為有效。 第 卅二條 除有關規則另有規定外,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開除學籍,並由本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限期繳還所借之公物: 一、學生所繳畢業證書、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者。 二、學生所領本校學生證、修業或肄業證明書、學位證書、學位證明書、各種成績單暨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有塗改或偽造情事者。 三、犯有重大過失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議決必須開除學籍,並經校長核定者。 第 卅三條 自請退學及勒令退學學生,應向教務處辦理退學離校手續。如在校修業滿一學期以上,具有成績,且入學資格經審核符合者,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學生,不得重返本校就讀。 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或經開除學籍之學生,不發給有關修業之任何證明文件。 第 卅四條 學生本人對於公告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檢具證明,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訴;其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申訴結果未確定前,受處分人得繼續在校肄業;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自申訴提出至申訴結果確定期間之修習成績不予採認,並依規定退費,其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訴後獲准復學者,若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得補辦休學,並不併入休學年限內計算。 第 卅五條 學生休、退學,其所繳各費依教育部訂「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辦理退費。 第六章 考試、成績及補考 第 卅六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操行兩種,各種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 卅七條 本校學業成績考查,得分下列四種: 一、日常考查-由教師隨時舉行之。 二、臨時考試-由任課教師於上課時間內舉行之。 三、期中考試-其時間依本校行事曆規定舉行之。 四、學期考試-其時間依本校行事曆規定舉行之。 授課教師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卅八條 學生學業成績之種類、計算方法及等次如下: 一、各科學業成績種類: (一)平時成績:以日常考查、臨時考試及期中考試之成績,並參酌聽講筆記、讀書札記、參觀報告及實驗等成績決定之。 (二)學期成績:以學期考試之成績,並參酌平時成績決定之。其核算方法,依教師課程授課大綱中之規定為原則。 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每一科目成績乘以該科之學分數為學分積,各科目學分積之總和為總學分積。 (二)所修各科目學分之總分,扣除以「通過」、「不通過」考評方式之科目學分為學分總數。 (三)學期(不含暑修)修習學分總數除總學分積,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四)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總數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業平均成績;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即為其畢業成績。 (五)各項成績之計算,包括零分成績在內。 三、學業成績等次如左: (一)甲等(A):八十分以上者;點數4。 (二)乙等(B):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點數3。 (三)丙等(C):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點數2。 (四)丁等(D):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點數1。 (五)戊等(E):不滿五十分者;點數0。 六十分以下為不及格分數,不給學分。 第 卅九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不含操行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各種考核成績計算至整數。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 第 四十條 學生修習之課程,已及格之學分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給學分: 一、凡屬規定全學年修習之科目,僅修得一學期學分者或先修習下學期課程者。 二、已經修讀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重覆修習者。 但因情形特殊,經任課老師及相關院系主管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 學生各種考試成績,經任課教師送交教務處後,不得請求更改;但若屬教師之失誤致有遺漏或錯誤者,應依本校「任課教師更正或補登學期考試成績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定之。 第四十二條 各院系學士班學生所修全學年之科目,其上學期成績不及格在四十分以上者,得准繼續修習下學期科目,上學期仍應重修。 第四十三條 各院系學士班學生全學期修習科目未超過九學分者,不適用本學則第三十條第五、六款。 第四十四條 學生因公、重病、親喪或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學期考試者,應依本校「學生考試請假及補考辦法」之規定辦理請假及補考;「學生考試請假及補考辦法」另定之。 補考於規定時間內舉行,逾期無論具任何理由,均不得補考;但確因重大事故,致無法參加補考者,得檢具證明,經所屬院系主管及教務長核准後,未參加學期考之學期,可以辦理休學,惟其休學累計學期數,仍應符合本學則相關規定。 學期考試經核准請假補考者,均按照實際成績給分。 第四十五條 學生於考試時如有作弊行為,一經查出,除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處分。 入學考試舞弊,情節重大經招生委員會查證屬實者,取銷錄取資格,入學後始被發現者,開除學籍;本校學生協助他人考試作弊者,視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處分。 第七章 修業期限及學分 第四十六條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各學系修業期限均為四年,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 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不能修滿所屬學系、輔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總共最多以二年為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總共最多以四年為限。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延長修業年限,依其修習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校學生修習學分,以每週上課一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以每週上課二小時或三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 第四十八條 學生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或入學本校後經核准出國進修或修習其他教學單位課程,其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之規定申請抵免;「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其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入學本校經申請核准抵免後,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不得減少。 第四十九條 每學期始業後學生請假遲來學校滿三星期者,其所選課程應減少一科目,滿五星期者應減少二科目。 第 五十條 本校課程分通識教育課程、各院系專業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三種,各課程之開設或異動及各學系畢業應修學分數之訂定或變更,應經系、院(通識教育中心)、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並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 畢業、學位 第五十一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修業期滿,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由本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一、修滿規定年限及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第五十二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合於本校「各學系學士學位學生成績優異提前畢業辦法」之規定,得申請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未獲核准提前畢業者,應再選修其他科目,且每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不得減少。 本校「各學系學士學位學生成績優異提前畢業辦法」另定之,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本校教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審議,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國立中山大學學則( 碩博班)
89.11.23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146234號函准備查 89.12.22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165742號函准備查 91.9.13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91138273號函准備查 92.4.10教育部台高(二)0920052579號函准備查第9、86、97條 93.2.10教育部台高(二)0930012621號函准備查第10條 96.5.30教育部台高(二)0960079623號函准備查 第一篇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訂定本學則。 第 二 條 本校依本學則處理學生之學籍及其有關事宜,其細節得另行規定。 第三篇 碩、博士班 第一章 入 學 第五十四條 凡在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合於教育部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力資格,經本校碩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各學系(研究所)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第五十五條 凡在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合於教育部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力資格,經本校博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各學系(研究所)博士班修讀博士學位。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或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具研究潛力,得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其作業規定另定之。 第二章 選課 第五十六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以十五學分為原則;修課超出學分上限者,需經所屬學系(研究所)主管核可。 第三章 轉所 第五十七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如欲轉所,需經原肄業學系(研究所)與擬轉入學系(研究所)雙方之同意,並經教務處轉陳請校長核准。 第五十八條 轉所應於第二學年開始前申請,並以一次為限,一經核准即不得再返回原學系(研究所)。 第四章 修業期限、學分、成績、退學 第五十九條 碩士班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 博士班修業期限為二至七年。 逕修讀博士學位者,自入博士班起,其修業期限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科目學分、或未完成所屬學系(研究所)規定之畢業要求、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經所屬學系(研究所)主管同意,專案簽請校長核准後,得酌予延長其修業期限,但至多以一學年為限。 在職進修研究生身分,以核定報考時之身分為準。 第 六十條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三十學分。 上項學分均不包括畢業論文。 第六十一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各科目學期成績及論文考試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者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不給學分;操行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第六十二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其施行細則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六十三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第六十四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年限,而仍未依所屬學系(研究所)規定完成畢業之要求者;或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或未通過學位考試者。 二、博士班研究生未依所屬學系(研究所)之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者;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四、全學期所修習科目全部(含一科目)曠考,或考試成績全部零分者。 第六十五條 本學則第三十條第五、六款之規定,不適用於碩、博士班研究生。 第五章 畢業、學位 第六十六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者,由本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研究所),分別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一、修滿本校規定年限及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完成所屬學系(研究所)規定之畢業要求。 三、碩士班研究生撰妥碩士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及格;博士班研究生撰妥博士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及格。 四、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第六章 其他 第六十七條 本篇無特別規定者,準用第二篇有關之規定。 學籍管理 第七十九條 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一律以身分證所載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第 八十條 學生有關學籍與學業成績記錄,概以教務處所存各項學籍與成績紀錄為準。 第八十一條 在校學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關證件,向教務處申請更正。 第八十二條 學生入學考試試卷,應由教務處保存一年;在校學期考試試卷,應由任課教師保存一年,以備查考。 第八十三條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之學籍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學則有關之規定。 第八十四條 學生畢業後經證實在校期間以不當手段取得學位者,得經教務會議通過撤銷其學位。 第七篇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修讀學位學程學生,其學籍相關事宜,準用本學則之規定。 第八十六條 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七條 本學則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審議,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